通常來說,簽署諒解書后,案件得到妥善處理,再次報警不會被受理。
但是,如果案件產(chǎn)生了新的證據(jù),且新證據(jù)會改變案件性質(zhì),那么警方必然要對案件重新立案調(diào)查。
當年,文瀾被指控的罪名是非法購買違禁藥品,并將違禁藥品用于不知情的他人。
從法律定性來看,案件停留在藥品使用層面,沒有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,其性質(zhì)算不上特別惡劣。
但季晏辭手上還有一份沒有交出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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